一、制定背景
司法所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最基層單位,是重要的基層法治工作機構,在區(市)司法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具體承擔指導調解工作、參與基層普法依法治理、組織提供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受委托承擔社區矯正、協助開展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參與推進轄區基層法治建設(開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開展合法性審核(查)、面向社會收集立法意見建議、協助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等)等多項工作。當前,全市司法所尚未統一配備司法協理員,經費保障標準和經費來源渠道不一,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基層法治建設發展進程。為充分發揮城鄉公益性崗位服務社會事務的功能,加強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增強基層社會治理服務保障能力,市司法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同研究印發《關于設置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二、制定依據
1.《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的通知》(司發〔2018〕2號)
2.《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4〕1號)
3.《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創設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的通知》(魯司〔2024〕20號)
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行動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137號)
三、制定意義
推進司法協理員制度是加強司法所工作的重要舉措,是破解司法所人少事多、推進司法所工作高質量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設置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協助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工作,?協助維護基層社會穩定,對于加強基層法治建設、?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深化平安青島、法治青島,鞏固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創建成果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有志于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員提供了一個良好平臺,?為社會提供了一定的就業機會,?有助于緩解就業壓力。
四、起草過程
經前期到區(市)和社區調研,起草《關于設置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后征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并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本《意見》。
五、工作目標
在總體崗位計劃范圍內,堅持因需設崗、因地制宜,各區(市)可根據轄區人口數量為每個鄉鎮(街道)司法所配備適當數量的司法協理員,結合各地實際需求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充實司法所人員力量,改善工作強度和人員配備不平衡的局面,為群眾和企業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進一步增強基層法治建設實效,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六、主要內容
《意見》主要包含七部分內容,具體包括崗位性質、崗位設置、崗位職責、崗位人員條件、崗位待遇等?!兑庖姟芬幎?,司法協理員公益性崗位須按照屬地鄉鎮(街道)司法所要求,協助做好基層法治和司法行政工作;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按照屬地鄉鎮(街道)司法所的要求或在屬地鄉鎮(街道)司法所的指導下,負責矛盾糾紛排查、調解等相關工作。司法協理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公益性崗位統一實行政府補貼,補貼待遇不低于當地小時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各區(市)根據勞動時間等因素確定,按月發放,并為在崗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或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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